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 2000-04-03發(fā)布 2000-06-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等效采用日本JIS R3213:1998《鐵道車輛安全玻璃》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該標準等效,其中JIS R3213:1998對3.2mm鋼化玻璃的性能要求偏低,且國內鐵道車輛上尚沒有使用3.2mm鋼化玻璃,本標準刪除了該厚度系列;考慮到鋼化玻璃、夾層玻璃的使用環(huán)境和工藝特點,增加鋼化玻璃的透射比、光畸變的性能要求,增加夾層玻璃的耐輻照性、抗穿透性的要求由于中空玻璃的熱性能指標取決于中空玻璃的組成結構而與安全性能無關,所以在本標準中為做規(guī)定
本標準的某些性能試驗方法引用了相關國家標準,這些試驗方法等效于國際標準,并且也與日本標準JIS R3213:1998的規(guī)定相一致。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提出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科學與特種玻璃纖維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科學與特種玻璃纖維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鐵道部四方車輛研究所、秦皇島耀華工業(yè)技術玻璃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文彪、龔蜀一、戴克攻、王映洲、莫嬌、楊建軍、孫百世、馬軍。
本標準委托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科學與特種玻璃纖維研究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 GB 18045-2000Safety glass for railway rolling stock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的種類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鐵道車輛及機車窗用安全玻璃。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
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31-1992 硫化橡膠邵爾A硬度實驗方法(neg ISO 7691:19786)
GB/T 1216-1985 外徑千分尺(neg ISO 3611:1978)
GB/T 5137.1-1996 汽車安全玻璃力學性能試驗方法(ren ISO 3537:1991)
GB/T 5137.2-1996 汽車安全玻璃光學性能試驗方法(ren ISO/DIS 3538:1992)
GB/T 5137.3-1996 汽車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耐模擬氣候試驗方法(eqv ISO 3917:1992)
JC/T 512-1998 汽車安全玻璃包裝 JC/T 632-1996 汽車安全玻璃術語 JB 2546-1989 鋼直尺
3、定義本標準采用JC/T 632的定義及下列定義;
3.1 鋼化夾層玻璃 Tempered laminated glass 由兩塊以上的玻璃板構成的夾層玻璃制品中至少有一塊是鋼化玻璃時,稱為鋼化夾層玻璃。
3.2 安全中空玻璃 Insulated safety glass 兩塊或兩塊以上的夾層玻璃或鋼化玻璃以均勻的間隙并置,在間隙內部充滿接近外部氣壓的干燥空氣或其他氣體并密封其周邊的產品。
3.3 中間膜 Interlayer 介于構成夾層玻璃的原片玻璃之間的合成樹脂層,在制造夾層玻璃前預先成形為膜狀物或在制造工藝過程中成形。另外,當采用粘接劑、可塑劑等的場合,它們也包含于中間膜中。
3.4 基準邊 datum edge 玻璃安裝到車輛上時的下邊。
3.5 露點 Dew point 中空玻璃內表面開始產生結露或結霜的溫度。
4、種類及標記
4.1 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的種類及標記如表1所示。
表1安全玻璃的種類及標記
4.2 標記示例公稱尺寸900mm*700mm厚度為5.0mm的夾層玻璃,標記為:RL900*700*5.0
5、要 求安全玻璃根據不同種類,應分別符合表2相應條款的規(guī)定。
表2 安全玻璃的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
5.1 鋼化玻璃的要求
5.1.1 厚度鋼化玻璃的厚度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表3 鋼化玻璃的公稱厚度及其允許偏差
5.1.2 尺寸偏差
5.1.2.1 長方形或正方形的平型鋼化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如表4,但符合下述1)~4)中任一條四,由供需雙方商定
1)公稱厚度4mm,單塊面積1.8m2以上或邊長超過1800mm時;
2)公稱厚度5mm及6mm,單塊面積3.6m2以上或邊長超過3000mm時;
3)公稱厚度8mm、10mm及12mm,單塊面積7.2m2以上或邊長超過3000mm時;
4)公稱厚度15mm及19mm時。
5.1.2.2 長方形或正方形以外的平型鋼化玻璃及彎型鋼化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如表5,但符合下述1)~3)中任一條時,由供需雙方商定。
1)形狀為平型,符合5.1.2.1的1)、2)、3)及4)中任一條件時;
2)形狀為彎型,公稱厚度4mm、5mm及6mm,邊長超過1600mm或面積1.2m2以上時;
3)形狀為彎型,公稱厚度8mm,邊長超過2200mm或面積2.0m2以上時。
5.1.3 彎曲度平型鋼化玻璃的彎曲度,弓形時不得超過0.3%,波形時不得超過0.2%。
表4 長方形或正方形的平型鋼化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
表5長方形或正方形以外的平型鋼化玻璃及彎型鋼化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
5.1.4 吻合度彎型鋼化玻璃的吻合度如表6。
表6 彎型鋼化玻璃的吻合度
5.1.5 外觀
鋼化玻璃的外觀質量如表7。
表7 鋼化玻璃的外觀質量
5.1.6 透射比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每塊試樣的透射比必須大于50%。有色玻璃的透射比由供需雙方商定。
5.1.7 光畸變取4塊制品進行試驗,每塊制品除去邊部150 mm的其余部分,其光畸變的最大值應小于6’。
5.1.8 抗沖擊性鋼化玻璃的抗沖擊性取6塊試樣進行試驗,試樣破壞數(shù)不超過1塊為合格,多于或等于3塊為不合格。破壞數(shù)為2塊時,再另取6塊試樣進行試驗,破壞數(shù)為0塊時為合格。
5.1.9 碎片狀態(tài)鋼化玻璃的碎片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每塊試樣均須滿足表8的規(guī)定。
表8 鋼化玻璃的碎片狀態(tài)
5.2 夾層玻璃的要求
5.2.1 厚度夾層玻璃的公稱厚度為原片玻璃公稱厚度和中間膜公稱厚度的總和,其厚度由供需雙方商定。夾層玻璃的厚度及其允許偏差如表9。但是,彎型夾層玻璃、由3塊以上的玻璃構成的夾層玻璃、鋼化夾層玻璃及公稱厚度13mm以上的夾層玻璃的厚度及其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9 厚度及其允許偏差mm
5.2.2 尺寸偏差
5.2.2.1 長方形及正方形的平型夾層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如表10。但是3塊以上的玻璃構成的夾層玻璃、鋼化夾層玻璃、公稱厚度13mm以上的夾層玻璃及一邊長度超過2400mm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5.2.2.2 長方形或正方形以外的平型夾層玻璃及彎型夾層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如表11,但是,原片玻璃3塊以上的夾層玻璃、公稱厚度13mm以上的夾層玻璃及一邊長度超過2400mm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br style="padding-bottom:0px;list-style-type:none;margin:0px;outline-style:none;outline-color:invert;padding-left:0px;outline-width:medium;padding-right:0px;font-family:'';color:#333333;font-size:12px;padding-top:0px;" />
表10 長方形或正方形夾層玻璃的尺寸允許偏 (mm)
表11 長方形或正方形以外的夾層玻璃及彎型夾層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
5.2.3 彎曲度平型夾層玻璃的彎曲度不得超過0.2%,鋼化夾層玻璃的彎曲度不得超過0.3%。
5.2.4 吻合度彎型夾層玻璃的吻合度如表12。原片玻璃3塊以上的夾層玻璃、公稱厚度13mm以上的夾層玻璃及一邊長度超過2400mm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12 彎型夾層玻璃吻合度的允許偏差mm
5.25 外觀夾層玻璃的外觀質量,除了滿足
5.1.5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表13的規(guī)定。
表13 夾層玻璃的外觀質量
5.2.6 透射比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每塊試樣的透射比必須大于50%。有色玻璃的透射比由供需雙方商定。
5.2.7 光畸變取四塊制品進行試驗,每塊制品除去邊部150mm的其余部分,其光畸變的最大值應小于6'。
5.2.8 耐熱性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試驗后,每塊試樣允許存在裂口,但超出部分或裂口13mm的部分不得產生氣泡或其他缺陷。鋼化夾層玻璃、彎型夾層玻璃及原片玻璃3塊以上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5.2.9 抗沖擊性夾層玻璃的抗沖擊性去6塊試樣進行試驗。試驗后,當5塊或5塊以上符合下述1)及2)的要求時為合格,3塊或2塊以下符合時為不合格。當4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6塊新試樣,6塊全部符合要求時為合格。鋼化夾層玻璃、彎型夾層玻璃及原片玻璃板3塊以上的夾層玻璃由供需雙方商定。
1)鋼球不可穿透試樣;
2)沖擊面反側剝離碎片的質量為20g以下。
5.2.10 耐輻照性取三快試樣進行試驗,3塊試樣的紫外線照射前后透射比的百分比應≥95%,且用白色背景檢查時,不可有顯著的變化(變色、出泡、渾濁等)。1塊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3塊新試樣,如果3塊全部合格則規(guī)定為合格。
5.2.11 抗穿透性取6塊試樣進行試驗,落球高度為4m,沖擊厚5s內鋼球不可穿透試樣。6塊全部合格為合格,4塊及4塊以下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當5塊試樣符合時,在追加試驗6塊新試樣,如果6塊全部符合規(guī)定則為合格。
5.3 安全中空玻璃的要求
5.3.1 厚度安全中空玻璃的厚度為原片玻璃的公稱厚度與空氣層公稱厚度的和,其厚度由供需雙方商定。安全中空玻璃的厚度允許偏差如表14。但是,空氣層為2層以上的制品或原片玻璃1塊厚度為15mm以上的制品,彎型中空玻璃及使用2塊以上夾層玻璃的制品,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14 公稱厚度及其允許偏差(mm)
5.3.2 尺寸偏差
5.3.2.1 長方形及正方形的安全中空玻璃的長度及寬度的允許偏差如表1。但是,長度超過2200mm的制品及空氣層為2層以上的制品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15 長方形及正方形安全中空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mm)
5.3.2.2 長方形及正方形以外的安全中空玻璃的尺寸偏差如表16所示。但是,長度超過2200mm及空氣層為2層以上的制品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16 長方形及正方形以外的安全中空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
5.3.3 彎曲度平型安全中空玻璃的彎曲度不得超過0.3%。
5.3.4 吻合度彎型安全中空玻璃的吻合度如表17所示。
表17 彎型安全中空玻璃的吻合度(mm)
5.3.5 外觀安全中空玻璃的外觀質量除滿足5.1.5及5.2.5規(guī)定的外觀質量要求外,還應符合表18的規(guī)定。
表18安全中空玻璃的外觀質量
5.3.6 露點安全中空玻璃按照表22進行抽樣檢驗,最少樣本量為5塊,每塊安全中空玻璃封入空氣的露點應在-40OC以下。
5.3.7 加速耐久性 1)根據加速耐久性試驗水平分類如表19所示。表19
2)安全中空玻璃的加速耐久性試驗取6塊試樣按6.3.7進行試驗,每塊試樣的露點應低于-35OC。試驗期間,允許有2塊或2塊以下試樣破裂,可以更換新試樣后,對新試樣應從最初開始進行全部試驗。
6、試驗方法
6.1 安全玻璃厚度及尺寸的檢驗方法
6.1.1 厚度的測定使用符合GB 1216的千分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測量玻璃每邊中點,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即為厚度值。并以毫米為單位修約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
6.1.2 尺寸的測定使用最小刻度為1mm的長度器具測量。
6.1.3彎曲度的測定以平型制品作為試樣,將其垂直立放,水平放置符合JB 2546的直尺并貼緊試樣,用塞尺測定直尺的直線邊與玻璃之間的間隙,弓型時以弧的高度與弦的長度之比的百分率表示;波形時用波谷到波峰的高與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離之比的百分率表示。
6.1.4 吻合度的測定吻合度的測定以彎型制品作為試樣,將試樣放置在如圖1的檢驗膜上,使用讀數(shù)精確到0.1mm的塞尺測量玻璃試樣與檢驗膜之間的間隙。圖1
6.2安全玻璃的外觀的檢驗方法以制品作為試樣,在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射條件下,距離玻璃表面500mm,目示進行檢查。當測定外觀缺陷長度或直徑時,使用符合JB 2546規(guī)定的刻度精確到0.5mm的金屬制直尺測定。
6.3 基本特性的試驗方法以下特性的試驗使用的試樣均為與制品相同厚度、相同材料、相同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
6.3.1 透射比試驗以制品或試驗片為試樣,按GB/T 5137.2的方法進行測定。
6.3.2 光畸變試驗以制品作為試樣,按GB/T 5137.2的方法進行測定。
6.3.3 耐熱性試驗試樣尺寸為300mm*300mm的夾層玻璃,按GB/T 5137.3方法進行試驗。
6.3.4 抗沖擊性試驗
6.3.4.1 試樣 300mm*300mm的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
6.3.4.2 試樣裝置使用如圖2的試樣支架和可使鋼球可以自由下落的裝置;質量為508g±3g(直徑約為50mm)表面光滑的鋼球。
6.3.4.3 試驗程序
1)當試樣為夾層玻璃時,試驗前在23OC±2OC的溫度下至少存放4h。鋼化玻璃的試樣溫度取20OC±15OC。
2)將試樣水平放置在支承架上,接觸部位用符合GB/T 531規(guī)定的硬度為邵爾A50的橡膠條墊襯,沖擊面相當于安裝到車輛上時的外側面,試驗彎型玻璃時,需要使用相應的輔助框架支撐。
3)將鋼球按表20規(guī)定的高度自由落下,沖擊點應在距試樣中心25mm的范圍內。
4)對每塊試樣的沖擊僅限一次,并觀察其沖擊后的結果:當試樣為鋼化玻璃時,觀察其是否破壞;當試樣為夾層玻璃時,觀察鋼球是否穿透,用讀數(shù)精確到0.5g的天平從沖擊面反側剝離的碎片總質量
表20 鋼球的下落高度
6.3.5 碎片狀態(tài)試驗
6.3.5.1 試樣從制品中抽取。
6.3.5.2 試驗裝置曝光和曬圖裝置;尖端曲率半徑為0.2mm±0.05mm的錘子或沖頭。
6.3.5.3 試驗步驟
1)將試樣放在相同形狀和尺寸的第二塊試樣上,在兩塊試樣之間放上感光紙,并用透明膠帶紙沿周邊粘牢。
2)在試樣的最長邊中心線上距離周邊20mm左右的位置,用小錘或沖頭進行沖擊,使試樣破碎。
3)感光紙應在沖擊后10s內開始曝光并且在沖擊后3min內結束。
4)曬圖后,除去周邊20mm及距離沖擊點75mm范圍內的部分,從圖中選擇碎片最大的部分,使用50mm*50mm的記數(shù)框,數(shù)出框內碎片的個數(shù)。橫跨記數(shù)框邊緣的碎片按0.5個碎片記數(shù)。當該記數(shù)框內碎片不足40個時,使用100mm*100mm的記數(shù)框,數(shù)出包括這部分在內的碎片數(shù)。
6.3.6 露點試驗
6.3.6.1 式樣試樣的尺寸為350mm*500mm。
6.3.6.2 試驗裝置使用如圖3所示的鋼板制容器及棒狀溫度計(刻度為1OC,測定范圍(+30~70OC)或與次同等以上精度的溫度指示儀 6.3.6.3 試驗程序
1)試驗前將試樣在23OC±2OC的環(huán)境中保持24h之上。
2)向容器中注入乙醇或丙酮至A面上端,在加入干冰或其他制冷介質,并在試驗中保持該溫度。
3)將試樣垂直放置,確定任意測定位置用布擦去附著在玻璃表面的霜,并立刻觀察試樣的內表面有無結露或結霜
圖3表21 粘貼時間
6.3.7 加速耐久性試驗
1)試樣使用與6.3.6.1相同的試樣。
2)試驗裝置耐濕耐光試驗設備及冷熱循環(huán)試驗設備。
3)試驗程序用6.3.6的方法測定露點后開始,試驗過程如下:
A)表19確定的I類試驗方法:耐濕耐光試驗7d,持續(xù)冷熱循環(huán)試驗12次后,用5.3.6的方法測定露點。
B)表19確定的II類試驗方法:持續(xù)A)的試驗過程,再進行耐濕耐光試驗7d,持續(xù)冷熱循環(huán)試驗12次后,用6.3.6的方法測定露點。
C)表19確定的III類試驗方法:持續(xù)B)的試驗過程,再進行耐濕耐光試驗7d,持續(xù)冷熱循環(huán)試驗48次后,用6.3.6的方法測定露點。
4)耐濕耐光試驗將試樣放在55OC±3OC相對濕度95%以上氣氛的恒溫濕槽內,如圖4。用紫外線熒光燈FL40BL、FL40SBL照射玻璃與封結材料的粘結面,熒光燈的軸心與玻璃表面的距離取50mm±3mm。用連續(xù)記錄儀記錄代表槽內平均溫度位置的溫、濕度。熒光燈管的總計亮燈時間達5150h,需要更換。圖4 5)冷熱反復試驗將試樣放在恒溫槽內如圖5所示,用連續(xù)記錄儀記錄槽內平均溫度位置的溫度,在-20OC±3OC的溫度下保持1h后,在50OC±3OC保持1h,以此作為1次循環(huán),循環(huán)數(shù)符合3)的規(guī)定。圖5
6.3.8 耐輔照試驗試樣尺寸為76mm*300mm的夾層玻璃按GB/T 5137.3進行試驗。
6.3.9 抗穿透性試樣尺寸為300mm*300mm的夾層玻璃按GB/T 5137.1進行試驗。
7、檢驗規(guī)則
7.1 檢驗規(guī)則檢驗分出廠檢驗、型式檢驗。
7.1.1出廠檢驗:檢驗項目為厚度、尺寸偏差、外觀、彎曲度、吻合度、露點,若要求增加其他檢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商定。
7.1.2型式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所規(guī)定的該種類產品的全部技術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性能時;
C)正常生產后,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2 組批與抽樣規(guī)則
7.2.1 產品的厚度、尺寸偏差、外觀、彎曲度、吻合度、露點試驗按表22的規(guī)定進行隨機抽樣,若露點試驗的批量范圍不足15塊時,應至少抽取5塊進行試驗
表22 抽樣規(guī)則
7.2.2 對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性能,若用產品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shù)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采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當該批 產品批量大于500片時,以每500片為 一批分批抽取試樣,當檢驗項目為非破壞性試驗時可繼續(xù)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測。
7.3 判定規(guī)則厚度、尺寸偏差、外觀、彎曲度、吻合度的不合格品數(shù)大于或等于表22的不合格判定數(shù),則認為該批產品的厚度、尺寸偏差、外觀、彎曲度、吻合度不合格。其他性能應符合第五章相應條款的規(guī)定,否則為不合格。上述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8、包裝標志、運輸、儲存
8.1 包裝產品應用集裝箱或木箱包裝。每片玻璃應用紙包裝或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玻璃與包裝箱之間用不易引起玻璃劃傷等外觀缺陷的輕軟材料填實。具體要求應符合JC/T 512的規(guī)定。
8.2 標志標志應符合JC/T 512的有關規(guī)定。每個包裝箱外應表明“朝上,小心輕放”等字樣和玻璃厚度、種類、廠名或商標
8.3 運輸產品用各種類型的車輛運輸。搬運規(guī)則、條件等應符合JC/T 512的有關規(guī)定。運輸時,玻璃不得平放或斜放,長度方向應與車輛運輸方向相同,應有防雨措施。
8.4 儲存產品應垂直儲存于干燥的室內